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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姿妙停職仍消費縣長頭銜 陳文昌批僭用公職權黃琤婷:停職不等於消失 人情不該被政治消費 - 宜蘭有線新聞網Yilan Cable News Networ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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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姿妙停職仍消費縣長頭銜 陳文昌批僭用公職權黃琤婷:停職不等於消失 人情不該被政治消費

宜蘭新聞 記者【賴福興】【縣議會】採訪報導

縣長林姿妙因案被判刑停職,卻仍以縣長名義贈送花籃、出席活動,民進黨籍縣議員陳文昌認為林姿妙以「縣長」名義出席活動獲贈禮,容易構成對公權力的僭用與誤導民眾;不過國民黨籍縣議員黃琤婷則認為,林姿妙縣長並未動用任何縣府資源,僅是在私人場合表達祝賀與心意,卻被過度放大檢視,甚至上綱到「僭越職權」,這樣的批評實在失之偏頗。

縣議員陳文昌表示,根據地方制度法第55條,縣長因刑事案件一審有罪而停職,其法律地位為「尚具職銜但停止行使職權」,也就是說,林姿妙仍是名義上「縣長」,依法不得再以現任職權名義進行公務或對外活動。

陳文昌進一步表示,在未經縣府授權情況下,以縣長名義出席、發言或贈禮,容易構成對公職權力的僭用或誤導民眾,雖非重大違法,確有行政模糊地帶,他在議會提出質詢,是對政府部門及公職人員行使監督、提出疑義、釐清界線,也是職責所在。

不過國民黨籍縣議員黃琤婷卻認為,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,縣長即使遭到停職,依然具備名義職銜,只是停止行使職務。林姿妙縣長並未動用任何縣府資源,僅是在私人場合表達祝賀與心意,卻被過度放大檢視,甚至上綱到「僭越職權」,這樣的批評實在失之偏頗。

宜蘭新聞 記者【賴福興】
【縣議會】採訪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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